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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元生对《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9    新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导语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长樊元生对《实施意见》作出了详细解读。

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是发展环保产业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节能环保产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快速发展,2018年产值突破7万亿元,2020年有望突破8万亿元。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是我国节能环保产业最早的拓荒者,也是当前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力量。民营节能环保企业不但引领了我国节能环保产业的技术创新、装备发展和新兴领域市场开拓,还为行业培养了一大批懂市场、会管理、精通专业技术的人才,更为社会贡献了百万人规模的就业。

  但是,纵观近年来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发展,除了大批骨干企业快速成长和部分龙头企业成功上市的喜悦外,更值得重视和警醒的是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在不够开放、不够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奋力打拼的辛酸,是管理不善和风控不严造成企业受到重大的挫折,以及企业创始人面对资金链断裂的危险时不得不让出企业控制权的无奈。民营节能环保企业遇到的困难里,既有市场不规范、创新能力不强等长期遗存的老大难问题,又有债务拖欠严重、企业再融资难等新问题。总的来说,这些问题是我国各行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在节能环保产业领域的映射。


《实施意见》完善了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展政策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外发布。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态度是坚定的。近年来,围绕如何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展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做了持续的跟踪研究。这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不但从市场开放、政策支持、企业经营、沟通反馈等4个方面全面梳理了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思路和措施,还针对一些现有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现有政策落地实施中“最后一公里”难的问题,给出了维护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利益,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

    一是,《实施意见》再次强调了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民营节能环保企业从来不惧怕市场竞争,擅长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对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节能环保市场体量大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放开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在各大央企国企纷纷将节能环保产业作为新的重点发展领域的今天,对于促进市场开放和防止形成新的条块分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关于持续完善招投标机制的规定切中要害。在近年的市场实践中,一些地区和单位往往通过设置与节能环保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以本地区已经签署战略性合作协议为由给特定竞争者开绿灯等方式排斥民营企业,成为限制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拦路石。《实施意见》对这些情况均明文禁止,将有利于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实施意见》不但对各地信守承诺、兑现优惠政策做了明确规定,还针对各地在执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欠工作方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提出不得违背民营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为解决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在清欠中的现实痛点提供了保障。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们实事求是地看到,在环境基础设施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实施意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针对这次应对新冠疫情中暴露出的环境领域短板弱项,要求各地积极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参与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污水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这将有利于民营企业参与国家补短板强弱项工作,同时也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作用。

二是,《实施意见》在产业支持政策方面提出稳定普惠的原则,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少。《实施意见》鼓励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参与节能环保重大工程建设,明确了城镇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特别是提出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特别国债等申报、审核中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的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显示出政府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展的决心。

  熟悉企业经营一线情况的人都知道,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涉及大量细致艰巨的工作,同一项政策在各地的执行落实情况往往存在较大差异,税收优惠政策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为此,《实施意见》再次强调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要求扎扎实实将现有政策贯彻落实好,让企业享受到真正的实惠。

   有力的金融支持是企业发展的助推器。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正在推进多项重大改革: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4月30日,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重点支持的行业里就包括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领域。这次《实施意见》再次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如何获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支持,以及拓宽增信方式作了规定,将有助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

三是,《实施意见》专门就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提升企业经营水平提出要求,体现政府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关怀与期待。

  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是我国节能环保产业领域技术创新的主力,但其自身创新能力却一直存在短板,这同时也是整个节能环保产业的短板。《实施意见》瞄准这一短板,提出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提升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具体措施,包括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社会投资机构支持关键技术创新转化、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绿色技术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这些都是民营节能环保企业长期以来希望积极参与的领域,如能在具体项目上取得更多实质性进展,对入围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创新能力将形成较大提升。

  民营节能环保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是商业模式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特许经营改革、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意见》鼓励能源托管、节能量保证、流程性节能改革、区域能效提升扩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等模式创新。提出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按效付费机制,是节能环保产业商业模式发展的有力保障。

  《实施意见》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表明政府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潜在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只有筑牢守法合规经营的底线,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帮助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做强做大。只有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企业,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形成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良好市场氛围。同时还强调了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要坚持审慎经营原则,严防盲目增加杠杆率,这是对2018年以来节能环保产业领域债务危机教训的深刻总结,值得引起所有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


推动政策落实,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要让政策真正取得实效,重在抓落实。《实施意见》在畅通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方面,重点强调了在政策制订、反映行业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各地环保产业协会一定要努力提升协会服务行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民营环保企业的发展全力做好服务。


一是,要主动承担起政策宣贯的义务。集中对已有政策和新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帮助企业和政府全面了解政策、用好政策、用足政策,帮助民营环保企业补上政策研究的短板。要讲好民营环保企业发展的成功故事,提升政府和社会对民营环保企业发展的信心,积极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为政府的政策制订提供精准服务。在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专项调查研究,增强行业发展态势的感知能力,及时识别运行风险,精准识别制约民营环保企业发展的共性问题和瓶颈障碍,及时把《实施意见》在基层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给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决策提供支撑。


三是,要深化市场服务。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收集市场信息,及时编发重点领域市场报告,发挥好业内专家和企业家的优势,对市场现状和前景进行研判,帮助企业把握市场趋势。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区域和跨区域环保产业市场供需对接、技术帮扶、专家进企业等服务。


四是,要积极探索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技术进步和环保科技成果转化。要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准确识别、及时掌握行业技术进步的趋势。各协会要积极参与本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等的工作,帮助企业对接高校等科研力量,申报政府各项研发计划。


五是,要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精准发力。推动市场各方更广泛采信行业自律成果。继续推进行业自律与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行行规行约。完善环保产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建好用好环保产业信用平台,努力推动政府和市场招投标等更多采用信用评价结果,更好发挥信用评价等在为企业融资增信中的作用。


六是,要积极做好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服务。帮助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制定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特别是支持民营环保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标准。要打通融资渠道,积极为会员引入各类融资服务,为优秀会员企业搭建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代理服务机构等对接的服务平台,帮助投资人准确识别和对接优秀环保企业和环保项目。

2020年既是“十三五”规划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又是“十四五”的谋划之年,全党全国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向美丽中国的目标不断迈进。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应不负韶华,砥砺前行,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不断发展壮大,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新的贡献。

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厅)、生态环境厅、银保监局、工商联:


  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力量,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就进一步优化节能环保领域市场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推动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开放重点行业市场。在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放开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各地在推进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处置、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时,要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全面开放、一视同仁,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展相关业务。


  (二)持续完善招投标机制。倡导质量优先的评标原则,鼓励适度增加技术标权重,严防恶性低价竞争。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影响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设置与节能环保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各地不得以签署战略性合作协议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在招投标中谋取竞争优势;不得设置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


  (三)积极兑现对企业各项承诺。各地要重信守诺,积极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得盲目向企业许诺优惠条件。继续深入推进清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建立工作台账,通过情况会商、问题督办、督导检查和跟踪评估等措施,逐项清偿,并确保不再增加新的拖欠。进一步促进各地、大型国有企业履行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依法订立的合同,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不得违背民营企业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四)支持参与补短板强弱项工程建设。各地要针对新冠疫情应对中暴露出的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积极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参与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污水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稳定普惠的产业支持政策
  (五)鼓励参与节能环保重大工程建设。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处置、城乡黑臭水体整治、产业园区绿色循环化改造、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海水(苦咸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及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项目、化工等工业园区治污项目等重大生态环保工程建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特别国债等项目申报、审核中,要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不得违规限制民营企业申报,不得附加额外的条件要求。


  (六)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污染第三方治理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照规定实行便利化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方便广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七)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业务流程,提升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绿色金融专业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绿色融资。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加强就国家重大节能环保项目的信息沟通,积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统一国内绿色债券界定标准,发布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相一致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拓宽节能环保产业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要坚持审慎经营原则,严防盲目增加杠杆率。针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资金链出现的问题,地方有关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资管公司、投资基金、国有资本等积极参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纾困,合理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各地要按照依法合规原则,对具有核心先进技术、长期发展前景较好但遇到暂时经营性困难的民营企业积极予以救助,帮助渡过难关。


  三、推动提升企业经营水平
  (八)提升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加大对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若未规定、也未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对企业的发明人或研发团队以技术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转化职务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遴选一批民营企业重点环保技术创新成果支持转化应用,引导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地方创投基金等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关键技术创新转化。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绿色技术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九)推进商业模式创新。鼓励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进一步创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根据用能单位特点采用能源托管、节能量保证、融资租赁等新商业模式,推动服务内容由单一设备提供向流程性节能改造、区域能效提升扩展。以钢铁、冶金、建材、电镀、化工、印染等行业企业和园区为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推行按效付费机制,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推动环保企业服务水平提升。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参与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创新。


  (十)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有关部门要督促节能环保领域民营企业大力发扬遵纪守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的优秀企业家精神,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勇于承担疫情防控、灾害救助等急难险重任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对节能环保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畅通信息沟通反馈机制
  (十一)强化信息沟通。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诉求,畅通企业意见诉求渠道,重大政策出台要听取相关利益主体意见,政策实施、标准调整要留出合理的缓冲期、不搞急刹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信息沟通、反映企业诉求、研究重大政策。各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节能环保行业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十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节能环保产业政策宣讲,全面宣讲国家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产业等政策,帮助企业全面了解政策、用好政策、用足政策,提振民营节能环保企业信心。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先进技术、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营造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本地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研判、梳理总结,研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要做好信息报送,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 态 环 境 部

银 保 监 会

全 国 工 商 联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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