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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能源学会章程

  1.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山东省区域能源学会,英文译名是 Shandong Regional Energy Society (简称: SRES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省内从事区域能源及相关领域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山东省区域能源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创新、协同、求真、务实”的精神,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区域能源工作者,为山东省区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建设高能效环保城市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2.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在政府部门授权和指导下,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促进会员交流与合作,开展区域能源技术科研活动,举办学术会议、成果展会等;。

    2)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区域能源发展建议和意见,制定区域能源发展规划,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3)组织开展技术宣传推介活动,普及区域能源相关相关知识。

    4)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规范会员行为,控制行业质量。

    5)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6)开展区域能源技术科研人员培训。。

    7)编辑、出版区域能源技术研究期刊、书籍、资料和音像制品。

    8)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开展技术和项目对接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9)在政府部门授权和指导下,承担区域能源相关技术和项目的评估。             

  3.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为山东省内区域能源行业及领域内的科研机构服务商、大学院校、设计研究院、建设商、运营商、设备供应及投资商、专家、企业及相关团体和专业人士等;

    (五)遵守学会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单位会员:

    1.入会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会员提供营业执照即可);

    3.单位主要情况及资质、技术、产品介绍;

    4.负责人基本信息;

    个人会员:

    1.入会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证明;

    3.个人基本信息。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审定学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

    (七)共享学会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等资源;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的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不得私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本会宗旨相悖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4.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召开换届大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5.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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