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山东省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按照我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等要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要坚持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
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省内社会力量在我省境内设立社会科技奖励,须遵守国家和我省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境内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委托在我省境内的法人机构承办。
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凡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应当向省科技厅报告,经省科技厅核准后方可开展奖励活动。
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监管的社会科技奖励开展检查工作。同时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监督。